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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辦理本縣豬瘟暨口蹄疫防疫工作。

刊登日期:2023/7/19
發文日期:2023/7/18
發文字號:府動防一字第1129900639號
主旨:公告辦理本縣豬瘟暨口蹄疫防疫工作。
依據:一、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二、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三、112年6月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121471492A號令及112年6月27日農授防字第1121471705號函。
公告事項公告: 一、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二、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三、112年6月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121471492A號令及112年6月27日農授防字第1121471705號函。
一、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公告修正或廢止日止。
二、實施目的:為撲滅豬瘟及防範口蹄疫發生危害畜產事業,確保畜牧產業安全及永續經營。
三、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雲林縣轄內之豬隻。
四、實施方法:
(一)為清除口蹄疫,本縣轄內之偶蹄類動物,自中華民國107年7月1日起,停止注射口蹄疫疫苗。
(二)本縣轄內之豬隻,自中華民國112年7月1日起,停止注射豬瘟疫苗。
(三)違規使用豬瘟、口蹄疫疫苗者,獸醫師或獸醫佐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以下簡稱動傳條例)第43條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依同條例第45條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四)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將動物飼養場所消毒防疫之執行情形記錄於「畜牧場衛生管理工作紀錄簿」,經獸醫師(佐)簽章,於每月5日前自行或由執業獸醫師(佐)將上月情形彙報當地鄉鎮市公所,公所應於每月10日前彙報本縣動植物防疫所。未繳交、申報相關文件者,獸醫師或獸醫佐依動傳條例第43條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依同條例第45條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五)豬隻於上市或屠宰時,豬隻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佈之「禁止指定家畜輸送至肉品市場或屠宰場之防疫措施」及其相關規定辦理。違反家畜健康聲明書相關規定者,依動傳條例第43條第8款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六)為調查及監測豬瘟、口蹄疫及其他重要豬病,供執行防疫參考,本縣各養豬場、肉品市場及屠宰場應配合執行採血及檢測工作,不得拒絕。違者依動傳條例第45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七)豬隻因罹患豬瘟或口蹄疫及其他重要豬病而被撲殺時,豬隻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將動物屍體掩埋、燒毀或化製,其補償辦法依動傳條例第40條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如以掩埋方式處理動物屍體時,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自行提供足夠於發生場就地掩埋或自有之場地,以利疫情控制。
(八)豬隻所有人、管理人及執業獸醫師,發現動物罹患豬瘟或口蹄疫等法定傳染病時,應立即主動向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公所)或本縣動植物防疫所報告,並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示處理,發生場所有動物禁止移動,並禁止自場外移入動物,其場地、車輛、器材及排泄物應予以嚴密消毒,以防止病原蔓延。未主動通報疫情者,除依動傳條例第40條規定撲殺動物不予補償外,並依同條例第43條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五、前述公告事項本府得指派動物防疫人員赴相關場所執行,動物所有人、管理人及相關業者應予以配合,不得無故拒絕、妨礙或規避,違者依動傳條例第45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六、廢止本府112年1月13日府動防一字第1129900021號公告。
附件:
  • 1120718-雲林縣政府公告(豬瘟暨口蹄疫防疫工作)